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BOFAY ELECTRIC CO.,LTD.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杭平路 1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不超过 2,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发行股数 25%。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
其所持股份。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9.77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2 年 9 月 20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0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一)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 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意向的承诺”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2 年 8 月 26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承诺事项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博菲控股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送股、转增等事项增加的股份,亦将同等按照上述安排执行)。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陆云峰、凌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送股、转增等事项增加的股份,亦将同等按照上述安排执行)。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云格投资、聚成投资的承诺
作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云格投资、聚成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送股、转增等事项增加的股份,亦将同等按照上述安排执行)。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通过云格投资或聚成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狄宁宇、胡道雄、张群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送股、转增等事项增加的股份,亦将同等按照上述安排执行)。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公司其他股东的承诺
作为公司股东,宁波中车、永贞投资、上研科领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公司/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博菲电气所有;若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博菲电气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向博菲电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并保持控股/实际控制人地位。
(2)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公司/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披露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
(3)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本人减持股份应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4)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项承诺,则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公司/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公司/本人应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2、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作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云格投资、聚成投资承诺:
“(1)本企业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披露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
(2)在任何情况下,本企业减持股份应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若本企业违反该项承诺,则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企业应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公司未采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公司/本人未采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发行人有权将本公司/本人应该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形除外。”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