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38 证券简称:浙江正特 公告编号:2023-033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家具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塑料一般项目:家具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金属制品研制品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金属制品研发;五金产品研发;家具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发;五金产品研发;家具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建筑装饰塑料制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钢压延加工;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材料销售;钢压延加工;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处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动)。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权机构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其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其
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
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金。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
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
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提供委托贷款;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
活动; 本和其他支出;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
“占用即冻结”的机制,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侵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对大股东所持公司股式提供资金;
份进行司法冻结,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其所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侵占公司资产的,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方偿还债务;
侵占资产。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占用即冻结”的机制,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侵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股份进行司法冻结,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其
所侵占公司资产的,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股份偿
还侵占资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
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
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六十八条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第六十八条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普通股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情形外,发三以上股份普通股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情形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
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
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
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