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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22-09-06

浙江正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Zhengte Co., Ltd.

          (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 81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为 2,750 万股,为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
发行股数            的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价格            16.05 元/股(根据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2022 年 9 月 7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为 11,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正特投资承诺:

  1、自正特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特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和披露股票减持计划,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本公司所持正特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正特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正特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正特股份上市后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公司作为正特股份控股股东期间,如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本公司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督促正特股份预先披露本公司的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并予以公告。

  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浙江正特股份总数的 1%;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浙江正特股份总数的 2%。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

  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并导致本公司不再具有正特股份控股股东身份的,本公司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5、作为正特股份的控股股东,本公司将向正特股份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本公司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被质押及因执行股票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所持有的浙江正特股份被出售的,本公司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正特股份,并督促正特股份对相应情形公告。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浙江正特股份:

  (1)正特股份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正特股份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正特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永辉承诺:

  1、自正特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特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和披露股票减持计划,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本人所持正特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正特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正特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正特股份上市后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作为正特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如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督促正特股份预先披露本人的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并予以公告。

  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浙江正特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浙江正特股份总数的 2%。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

  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并导致本人不再具有正特股份实际控制人身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5、作为正特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本人将向正特股份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本人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被质押及因执行股票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有的浙江正特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正特股份,并督促正特股份对相应情形公告。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浙江正特股份:

  (1)正特股份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 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正特股份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正特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陈华君承诺:

  1、自正特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特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和披露股票减持计划,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本人所持正特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正特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正特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正特股份上市后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作为正特股份实际控制人陈永辉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如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督促正特股份预先披露本人的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并予以公告。

  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浙江正特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浙江正特股份总数的 2%。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

  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且本人不再具有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身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5、作为正特股份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人将向正特股份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本人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被质押及因执行股票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有的浙江正特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正特股份,并督促正特股份对相应情形公告。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浙江正特股份:

  (1)正特股份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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