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
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住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100,777,778 股 A 股新股(占公司于发行前的总股本 907,000,000 股
的 11.11%,占公司发行后的总股本 1,007,777,778 股的 10.00%)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2 年 7 月 6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007,777,778 股,其中 A 股 758,077,778 股,H 股 249,700,000 股
1、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苏豪控股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
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3)如果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 6 个月内连续 20个交易日的A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弘业期货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弘业期货 A 股股票如有分红、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作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及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日)弘业期货 A 股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弘业期货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个月。
定的承诺 (4)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弘业期货 A 股股票的价格
不低于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
(5)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发前股份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
股份转让/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6)如果本公司违反了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承诺的相关内容,则
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弘业期货所有。本公司在接到弘业期货董事会发
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将有
关收益交给弘业期货。
(7)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
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
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
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2、本公司股东弘业股份、弘业物流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弘业股份、弘业物流作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
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3)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
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
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
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3、本公司股东弘苏实业、汇鸿集团、弘瑞科创、上海铭大关于股份
锁定期的承诺
弘苏实业、汇鸿集团、弘瑞科创、上海铭大作为本公司的股东,承
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
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3)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
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
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
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2 年 6 月 28 日
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正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苏豪控股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3、如果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
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 A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弘业期货 A 股股票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弘业期货 A 股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弘业期货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弘业期货 A 股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
5、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发前股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股份转让/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6、如果本公司违反了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弘业期货所有。本公司在接到弘业期货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
股份锁定期限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弘业期货。
7、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二)股东弘业股份、弘业物流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弘业股份、弘业物流作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3、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