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弘业期货 股票代码:001236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Holly Futures Co., Ltd.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二年八月
特别提示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弘业期货”、“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2021 年 5 月 14 日,本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 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
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于 A 股发行并上市前的
滚存未分配利润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归属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或承担。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 年第一次内资股
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一)本规则制定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将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制定利润分配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兼顾履行公司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
公司目前正处在良好发展阶段,需要充足的资本金作为未来发展的保证。公司将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在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时,使其能够满足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将充分考虑各股东的要求和意愿,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投资者对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期望。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包括现金分红比例、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等)将由股东大会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并审议通过。
(三)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1、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在足额留存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除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公司可分配利润的 1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包括重大投资和其他重大资金支出。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1、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间、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如公司当年有可分配利润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3、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确保每三年应制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就未来三年的分红政策进行规划。公司董事会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建议。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分红政策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述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七)其他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于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三、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苏豪控股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3、如果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个月内连续20 个交易日的 A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发行价(期间
弘业期货 A 股股票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及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2 月
6 日)弘业期货 A 股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弘业期货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4、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弘业期货 A 股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
5、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发前股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股份转让/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6、如果本公司违反了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弘业期货所有。本公司在接到弘业期货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弘业期货。
7、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二)股东弘业股份、弘业物流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弘业股份、弘业物流作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3、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三)股东弘苏实业、汇鸿集团、弘瑞科创、上海铭大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弘苏实业、汇鸿集团、弘瑞科创、上海铭大作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首发前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