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1234 股票简称:泰慕士 公告编号:2024-043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议案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江苏省如皋市城北街道仁寿路益寿路666号江苏泰慕士针
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彪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7,62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056,700 股的 71.1779%。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 77,6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056,700 股的
71.1556 %。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056,700 股的0.0223 %。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09,056,700 股的 0.0223 %。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股的 0 %。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056,700 股的 0.0223 %。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提审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经逐项表决,以累积投票方式补选唐蓉蓉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1.提名唐蓉蓉女士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 77,6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刘桢一、鲁逸恺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