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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30 深市 劲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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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旅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2-07-14

劲旅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劲旅环境                                    股票代码:001230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综合开发试验区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二〇二二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旅环境”“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为本次上市服务的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霞、于晓娟、于洪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15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
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股东劲旅投资承诺

    公司股东劲旅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15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传华、黄增荣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15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公司监事陈士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的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发行人股东海通兴泰、国耀伟业、国元创投、国元基金、池州徽元承诺

    海通兴泰、国耀伟业、国元创投、国元基金、池州徽元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发行人股东信安基石、杭州城卓、嘉兴正石、合肥晟日承诺

    信安基石、杭州城卓、嘉兴正石、合肥晟日承诺:

    “1、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上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①公司证券部负责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监测,在其监测到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成就时,公司于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②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2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并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依法召开股东大会;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④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⑤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
在 10 个交易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
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且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

    ②公司回购股份不违反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且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知
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40%。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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