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28 证券简称:永泰运 公告编号:2022-002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0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公开发行2,597万股新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0.46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为79,104.62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1,934.44万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67,170.18万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
[2022]162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已开设了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
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
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
用进行管理,并于2022年5月5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截至2022年5月5日,具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 用途
(万元)
1 永泰运化工物流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94030078801400001216 15,070.83 宁波物流中心升
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开发区支行 级建设项目
2 永泰运化工物流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40010122001164540 8,783.26 “运化工”一站式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 用途
(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江北支行 可视化物流电商
平台项目
永泰运化工物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物流运力提升项
3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宁波北仑 76800188001357880 6,281.26 目
支行
4 永泰运化工物流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332006271013000583566 18,002.27 化工物流装备购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置项目
5 永泰运化工物流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94070078801800004859 14,600.00 化工物流装备购
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北仑支行 置项目
6 永泰运化工物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74905000910221 9,000.00 补充流动资金项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目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7,170.18万元,与上表中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及待
置换的发行费用,目前存放于交通银行账户(银行账号为332006271013000583566)。
注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隶属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分行,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翊维、余中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
导期结束之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