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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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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及买卖本行股份行为的管理、披露与监督。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行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行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行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禁止买卖本行股票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行股份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本行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本行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本行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本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本行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本行股份:

    1.本行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本行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需遵守前款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行股票:

    (一)本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本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
关规定,将其所持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本行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本行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本行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行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行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份锁定与解除限售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除上述规定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承诺,自本行上市之日起,在上市前已经持有的本行股份锁定期不低于 3 年,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该部分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不得超过该部分持股总数的 50%。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
有本行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本行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行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
转让的本行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行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
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行股份。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本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行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所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行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行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及其持有本行股份变动情况的网上填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票的披露情况。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事宜及接受咨询。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
期间内委托本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本行新上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填报的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
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行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行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将该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行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本行报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变动申报表》,并通过本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
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行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
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
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
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本行,委托本行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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