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27 证券简称:兰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3-007
兰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借款本息390,840,042.77元及罚息、复利、诉讼费用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日,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披露了与兰州金融谷投资有限公司、海成实创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海成通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何 斌 金 融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的 基 本 情 况 , 详 见 本 行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本行收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2民初12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兰州金融谷投资有限公司偿还本行兴陇支行借款374,505,967元,利息16,334,075.77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的罚息、复利;
(二)本行兴陇支行对兰州金融谷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163,777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按照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三)本行兴陇支行对海成实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兰州金融谷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海成实创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海成通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何斌对
上述第一项兰州金融谷投资有限公司所负本行兴陇支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6,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01,000元,由被告兰州金融谷投资有限公司、海成实创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海成通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何斌共同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行因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本行及本行分支机构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较小,该等案件的结果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行已将本次诉讼所涉借款纳入不良,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本行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关措施,维护本行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