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27 证券简称:兰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2-018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20〕6 号)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师事务所轮换。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 2022 年 6 月 7 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本行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本行 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
殊普通合伙企业)
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1 年末,大华所拥有合伙人 264 名,注册会计师 1,481 名,其中签
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929 名。
大华所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 25.21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
22.54 亿元。2020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公司数量为 376 家,年报审计收费总额 4.17 亿元,主要行业包括金融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具备本行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2 次、监督管理措施
27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纪律处分 2 次;81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
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2 次、监督管理措施 38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
纪律处分 3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志文,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1994 年开
始在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于 199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自 2021 年加入大华并继续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近三年签署或复核 4 家 A 股上市公司年报和内控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温亭水,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2002 年开始在事务所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于 2002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自 2019 年加入大华并继续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近三年签署或复核 2 家上市公司年报和内控审计报告。
质量复核合伙人:李琪友,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03 年 4 月成
为注册会计师,2005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 年 12 月开
始在大华所执业,2016 年 10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0 家次。
2.诚信记录
上述拟任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复核合伙人最近三年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
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260 万元(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50 万元)。审计收费系按照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本行原聘任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已经连续 9 年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致同所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本行不存在已委托致同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本行参照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20〕6 号)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师事务所轮换。
(三)本行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行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致同所进行了事先沟通,征得了其理解和支持,与致同所就不再续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由于本行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适时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行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大华所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本行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请大华所为本行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兰州银行聘请其为 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兰州银行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兰州银行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对于《关于聘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表示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兰州银行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兰州银行聘请其为 2022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兰州银行 2022 年度外部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兰州银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兰州银行 2022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提交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行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兰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其中 1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行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三)独立董事签署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四)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备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