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Tuoshan Heavy Industies Co., Ltd.
(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桐汭大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二〇二二年六月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为本次上市服务的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发行前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杨顺及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游亦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2年12月22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深交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化、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承诺
1、发行人股东广德广和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2年12月22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深交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股东徐建风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深交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3)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敦峰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2年12月22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深交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化、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杨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本人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股东徐建风、游亦云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本人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股东广德广和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本企业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
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与承诺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规定,公司就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制订《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以下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应当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草案)》、《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具体实施、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