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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臣实业:关于补选杨占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0

丽臣实业:关于补选杨占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2-012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杨占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尹笃林先生的辞职申请,并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杨占红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的规定,在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意见,且在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相关人 员的工作情况和任职资格进行考察后,公司共同控股股东贾齐正、孙建雄、侯炳 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共同提名杨占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杨占红先生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 事任职资格,具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 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惩戒或公开谴责。
    根据上述提名及资格审查情况,公司拟补选杨占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止。同时,选举杨占红先生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该项选举事项自杨占红先生被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时生效。

  杨占红先生于2022年3月11日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前培训结业证书》(证书编号 2203130150)。

  杨占红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劵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9 日

附件:

                杨占红先生简历

    杨占红,男,汉族,1969 年 12 月出生,中国共产党党员,1999 年 9 月毕业
于中南工业大学冶金物理化学专业,获博士学位。1999 年 10 月进入复旦大学化学系从事博士后研究,2003 年 4 月进入中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任教授,2004 年任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电化学和电池材料。作为项目负责人,曾主持和参与河南省科工委攻关项目两项,上海博士后基金一项,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一项,留学回国基金一项,国家科技支撑项目子课题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三项,博士点基金一项,中国铝业发展基金三项,全国中小型企业创新基金二项,横向课题多项。现已发表论文 160 余篇,与他人合编专著一部。授权发明专利 12 项。2014 年湖南省优秀硕士论文指导教师,2019 获茅以升科研奖。长期从事精细化学品的研究和开发。《塑料助剂》编委,中国塑料加工协会专家,湖南省发改委节能专家库成员,湖南省循环经济专家,湖南省可降解塑料联盟专家、教育部基金奖励评审专家,国外多家电化学杂志审稿人。现为中南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精细化学品学科带头人。

    杨占红先生未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进行工作的情况,最
近五年也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杨占红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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