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执照号码为:91440600564536724H。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67 万股,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INOSTONE(GUANGDONG)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二路 112 号,邮编 528500;佛山
市高明区高明大道西 20 号,邮编 5285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6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总经理。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法》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专业的管理、创新的精神、坚持绿色环保的发展理念,把公司建设成为高科技、高效率、高效益、可持续发展的一流企业。回馈社会,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增长的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开发、制造:人造石材装饰材料;销售:装饰材料、五金交电、人造及天然石材、橱柜、石制家具及配件。开发、销售:石材设备;石材产品安装;品牌加盟服务;房屋租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有效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律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为每股人民币 1.00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及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等情
况如下表:
序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 出资时间
号 (万股) (%) 方式
1 周军 1,891.50 27.82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07 月 31 日
2 胡国强 266.00 3.91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07 月 31 日
3 张妍 136.00 2.00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07 月 31 日
4 张启发 136.00 2.00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07 月 31 日
5 李志强 136.00 2.00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07 月 31 日
6 马瑜霖 136.00 2.00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07 月 31 日
7 熊宏文 100.00 1.47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07 月 31 日
8 邹小平 78.20 1.15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07 月 31 日
9 江鸿杰 60.00 0.88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07 月 31 日
10 蒋晶晶 50.50 0.74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07 月 31 日
11 刘和玉 49.00 0.72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07 月 31 日
12 尹保清 44.00 0.65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07 月 31 日
13 蒋亚芬 40.00 0.59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07 月 31 日
14 张韡 22.00 0.32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07 月 31 日
15 罗运兰 5.00 0.07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07 月 31 日
16 珠海羽明华企业管理有限公 2,788.00 41.00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07 月 31 日
司
17 明琴(珠海)企业管理合伙 260.00 3.83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07 月 31 日
企业(有限合伙)
18 红星喜兆投资有限公司 329.80 4.85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07 月 31 日
19 宿迁聚融实业投资合伙企业 272.00 4.00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07 月 31 日
(有限合伙)
合计 6,800.00 100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067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