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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旗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09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09-27

中旗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09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部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宣传材料、路演材料等;

  (六)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版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者来访,安排投资者厂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八)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十)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一)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二)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如下: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不涉及经营秘密的基础上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如下:

  (一)公司投资者;


  (二)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是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九)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会议、路演;

  (十一)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二十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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