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2 证券简称:中 旗新材 公告编号:2021-008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8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46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67 万股股票,每股面值 1 元,每股
发行价为人民币 31.6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17,958,900.00 元,扣除发行
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88,561,8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629,397,100.0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L10349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与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相关银行 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会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中旗(湖北)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湖北中旗”)增资,本次增资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建设。鉴于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中旗(湖北)新材料一期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中旗(湖北)新材料二期建设项目”由控股子公司湖北中旗实施,公司及湖北中旗会同民生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
根据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投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中旗(湖北)新材料一
湖北中旗 有限公司佛山高明 44454101040011592 期建设项目
明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高明二厂二期扩建项
中旗新材 有限公司佛山高明 44454501040009498 目
人和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
湖北中旗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82230078801700001637 设项目
体育西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中旗(湖北)新材料二
湖北中旗 有限公司佛山建达 44050166742700000590 期建设项目
支行
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明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人和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管辖的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建达支行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管辖的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中旗(湖北)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甲方 1”、“甲方 2”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蕾、李慧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
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