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Kingfore HV & Energy Conservation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 9 号 B 座 2273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发行不超过 2,269 万股,且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
发行股数 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进行
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28.01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1 年 7 月 16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的总股本 不超过 9,074.81 万股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勋及其一致行动人魏
澄、付英、丁琦承诺:(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
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相应调整,
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
自动延长六个月。(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
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 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定的承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
上股东以及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
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5)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
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2、公司持股 5%以上其他股东领誉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
马鞍山信裕承诺:(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
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在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将向发行人申
报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3)本企
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
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3、公司股东和监事黄红承诺:(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
份。(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相
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3)前述第(1)至(2)项锁定
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监事,在发行人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4)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
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
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
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4、股东温丽、兆丰投资、彭磊、三六五网、俞锋和徐春
英承诺:(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
本人/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
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5、公司股东王牧晨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6 月 24 日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公司持股5%以下的股东王牧晨关于上市相关事宜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1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发
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名,代表认缴股份68,058,0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全部议案以 65,130,187 股审议通过,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5.70%;股东王牧晨的授权代表根据王牧晨的授权委托,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投反对票。
在充分沟通和理解的基础上,公司尊重并保障中小股东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权利,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经沟通协商,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名,代表认缴股份 68,058,0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包括王牧晨在内的全体股东于该次股东大会中就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全部投赞成票。王牧晨已出具《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一)王牧晨所持股份的来源及历史沿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对赌、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目前未与第三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提出转让股权的意向
2009 年 11 月 10 日,王之礼和王牧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王之礼将其
在金房暖通有限所有的 53.19 万元出资额(实缴出资 36.19 万元)转让给王牧晨,并由王牧晨实缴剩余 17.00 万元出资。王之礼与王牧晨系爷孙关系,王之礼因年事已高,将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孙子王牧晨。2012 年 10 月,王牧晨作为发行人发起人签署《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的发起人协议》,金房暖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王牧晨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为2,927,890 股。王牧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三、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一)
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变化情况”。发行人股权权属清晰,王牧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王牧晨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签署《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然
人关联方调查函》、《股东关于持股情况的承诺函》,确认截至上述文件签署日,其真实持有发行人 2,927,890 股股份,该等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对赌、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目前未与第三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提出转让股权的意向。
(二)王牧晨在申请人首发申报前要求转让其持有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股份转让所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原有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