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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8月2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9-01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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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Kingfore HV & Energy Conservation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 9 号 B 座 2273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住所:福州湖东路 268 号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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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269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进行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的总股本 不超过 9,074.81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勋承诺:(1)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相
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5)除上述锁定期外,作为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付英、
魏澄、丁琦、温丽、黄红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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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本人所持公司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5)除上述锁定期外,作为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鼎富投资、净凌投资、天津海纳通承诺:
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认购的公司股份自工商变
更登记之日(2016 年 9 月 26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且自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4、公司股东海纳通、王牧晨、崔淦清、彭磊、徐春
英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8 月 21 日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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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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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
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建勋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相
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除上述锁定期外,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6、若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7、公司股票上市后,如出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第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或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付英、魏澄、丁琦、温丽、
黄红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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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相
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除上述锁定期外,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6、若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7、公司股票上市后,如出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或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
的情形,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股东鼎富投资、净凌投资、天津海纳通承诺
1、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认购的公司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6
年 9 月 26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且自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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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股票上市后,如出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第九条或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将
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公司股东海纳通、王牧晨、崔淦清、彭磊、徐春英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公司股票上市后,如出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第九条或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发行人、控股股东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预案相关内容分别出具承诺。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内
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下同)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
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
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则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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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及本预案的规定,根据公司及股票市场实际情况,采取以下部分或
全部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的前提条件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
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