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
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
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前的交易日期、数量、价格、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
券法》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不得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