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2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1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5,500,000股,发行价格为14.2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649,285,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52,972,160.4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6,312,839.58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6月1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永拓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6月16日出具验资报告(永证验字[2021]第210018号)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如适用)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金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营业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营业部(以下均简称“乙方”)以及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近日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2021年6月24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存
序 募集资金用
开户主体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放金额(万
号 途
元)
潍坊银行股 10万吨/年高
山东联科
1 份有限公司 分散二氧化
科技股份 802161201421097828 27,155.20
青州金鼎支 硅及3万吨/
有限公司
行 年硅酸项目
潍坊银行股
山东联科
份有限公司 研发检测中
2 科技股份 802161201421097835 8,297.49
青州金鼎支 心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行
中国建设银
山东联科
行股份有限 偿还银行贷
3 科技股份 37050167680800002985 939.00
公司青州支 款项目
有限公司
行
招商银行股
山东联科
份有限公司 补充流动资
4 科技股份 536902089310906 13,929.39
潍坊青州支 金项目
有限公司
行
山东联科 潍坊银行股 10万吨/年高
卡尔迪克 份有限公司 分散二氧化
5 802161201421097804 0
白炭黑有 青州金鼎支 硅及3万吨/
限公司 行 年硅酸项目
山东联科 潍坊银行股
研发检测中
6 卡尔迪克 份有限公司 802161201421097842 0
心建设项目
白炭黑有 青州金鼎支
限公司 行
中国工商银
山东联科
行股份有限
卡尔迪克 偿还银行贷
7 公司潍坊青 1607003129200278335 5,880.00
白炭黑有 款项目
州支行营业
限公司
室
中国农业银
山东联科
行股份有限 偿还银行贷
8 新材料有 15437001040065733 5,181.00
公司青州市 款项目
限公司
支行营业部
合计 61,382.08 -
注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为 59,631.28 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
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部分发行费用,且该部分待支付发行费用存放于招商银行账户(银行账号 536902089310906)。
注 2:鉴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山东联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山东联科卡尔迪克白炭黑有限公司,公司以借款/增资方式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从而更好的推进募投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有关各方:
甲方: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联科卡尔迪克白炭黑有限公司、山东联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金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营业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 、 甲 方 授 权 丙 方 指 定 的 保 荐 代 表 人 陈 凤 华 ( 身 份 证 号 :
370103197903207564)、阎鹏(身份证号:370303197811281717)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
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11、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