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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航股份:内幕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5

盛航股份:内幕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部门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内幕信息内容及内部报告义务,细化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
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巨潮资讯网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事件:(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3)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其他规定。

  (六)公司认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幕信息知情人:(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二)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手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内幕信息的国家机关及个人。

  (四)前述(一)到(三)项所涉自然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五)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内部报告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报告义务人”指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

    第八条  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九条  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当负责登记或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
知情人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内幕信息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内部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向法定机构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时间不
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时间,业绩快报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报送信息时提供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
员出示防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
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当负责登记或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内部报告义务人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向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中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董事会秘书。报送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内部报告义务人进
行有关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建立内幕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内幕信息
内部报告义务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相关内部报告义务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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