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Shenghang Shipping Co., Ltd.
(住所: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甘家巷街 3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
南方大厦 21 层、22 层)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招股意向书中的释义适用于本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桃元及董事丁宏宝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刁建明、宋江涛、陈书筛、朱建林、丁红枝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吴树民、刘海通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顾德林、林袁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五)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及限售安排
持有公司股份的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钟鼎五号基金、钟鼎湛蓝基金、一带一路基金、信达远海、风正泰华等 8 家机构股东和周敏、李风英、沈凤鸣等 41 位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单位/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 141 条规定,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定了股价稳定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前述每股净资产亦将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发行人及相关方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股份
(1)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超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董事审议同意。
(3)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发行人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10%;
3)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发行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5)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发行人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1)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
2)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发行人分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发行人分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4)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一年度未自发行人处取得现金分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如上述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