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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航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1-05-12

盛航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Shenghang Shipping Co., Ltd.

  (住所: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甘家巷街 3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
                  大厦 21 层、22 层)


                    特别提示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航股份”、“发行人”、“公司”或“本
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桃元及董事丁宏宝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1 月 15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刁建明、宋江涛、陈书筛、朱建林、丁红枝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2021 年 11 月 15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吴树民、刘海通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顾德林、林袁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五)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及限售安排

  持有公司股份的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钟鼎五号基金、钟鼎湛蓝基金、一带一路基金、信达远海、风正泰华等 8 家机构股东和周敏、李风英、沈凤鸣等 41 位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单位/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 141 条规定,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桃元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以确保本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1)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若股份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2)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应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减持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期限为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4)本人承诺,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

  (5)如本人违反以上减持承诺,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二)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单位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不违反本单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减持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1、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应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期限为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单位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3、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的有关要求。

  4、如本单位违反以上减持承诺,本单位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三)钟鼎五号基金、钟鼎湛蓝基金、一带一路基金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单位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不违反本单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减持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1、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应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期限为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单位拟继续减持股份,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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