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Shenghang Shipping Co., Ltd.
(住所: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甘家巷街38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
南方大厦21层、22层)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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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006.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不低于25%,均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
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2,026.67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桃元及董事丁宏宝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2、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因发行人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
承诺。
3、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
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
动延长6个月。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
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
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刁建明、宋江涛、
陈书筛、朱建林、丁红枝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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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
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
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吴树民、刘海通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
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
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顾德林、林袁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五)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及限售安排
持有公司股份的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
钟鼎五号基金、钟鼎湛蓝基金、一带一路基金、信达远海、风正泰
华等8家机构股东和周敏、李风英、沈凤鸣等41位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
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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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本单位/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单位/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
人指定账户。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
公司其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141条规定,自公司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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