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Shenghang Shipping Co., Ltd.
(住所: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甘家巷街 3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
南方大厦 21 层、22 层)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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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3,006.6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不低于 25%,均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
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2,026.67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桃元及董事丁宏宝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2、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因发行人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
承诺。
3、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
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
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
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
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刁建明、宋江涛、
陈书筛、朱建林、丁红枝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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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
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
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吴树民、刘海通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
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
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顾德林、林袁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五)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及限售安排
持有公司股份的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
钟鼎五号基金、钟鼎湛蓝基金、一带一路基金、信达远海、风正泰
华等 8 家机构股东和周敏、李风英、沈凤鸣等 40 位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
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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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本单位/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单位/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
人指定账户。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
公司其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 141 条规定,自公司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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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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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桃元及董事丁宏宝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
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
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
上述承诺。
3、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
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的发
行价格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
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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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
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刁建明、宋江涛、陈书筛、
朱建林、丁红枝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离职后
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因发行
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