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3-088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发展前
景等情况后,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或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0 元/股(含);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3 年 3 月 8 日、2023 年 3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 证 券 日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经 济 参 考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23)。
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 年 5 月 16 日。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
若公司在股份回购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票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数量,拟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应变化。所以公司对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 20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 19.70 元/股(含);回购数量由不低于 1,000 万股(含)、
不超过 1,500 万股(含)调整为不低于 1,015.23 万股(含)、不超过 1,522.84 万
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度情况
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 19,283,262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28%,最高成交价为 13.65 元/
股,最低成交价为 11.67 元/股,成交金额 247,577,013.41 元(不含交易费用)。其中 31,563 股用于公司可转换债券(大中转债)转股,现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 19,251,699 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 年 3月 15日)前五个交易日(2023
年 3 月 8 日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2023 年 3 月 13 日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公司
股票累计成交量为 35,459,855 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即 8,864,964
股)。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