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1 证券简称:东瑞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3
东 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0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3,167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3.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007,244,6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96,774,300.00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10,470,3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4月20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440C000190号《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会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二、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经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和于2023年2月10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紫金东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富竹生态养殖项目”的募集资金5.30亿元中的1.00亿元募集资金变更至“惠州东瑞多层楼房生猪养殖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就变更 后的“惠州东瑞多层楼房生猪养殖项目”新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 金实施专户存储,新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存放募集资金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银行账号 金额
(万元)
惠州市东瑞 中国建设银 惠州东瑞多
农牧发展有 行股份有限 层楼房生猪 44050174860800001952 10,000.00
限公司 公司河源永 养殖项目
祥路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单独或共同视为“甲方”),相关商业银行 为乙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 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虎、康自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1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