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皇台酒业 公告编号:2024-020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皇台酒业)为案件的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1411.42 万元及逾期利息等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相关涉及金额已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双方达成和解,若和解协议得以顺利履行,已计提的预计负债转回,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近日,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送达的(2024)甘民再 75 号《民事调解书》,对皇台酒业与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合同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本案)签署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的详情,参见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讼
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57);2016 年 12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
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99);2017 年 5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
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36);2017 年 5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民事
调解书等对财务影响的专项说明》(公告编号:2017-37);2018 年 7 月 18 日披
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75);2018 年 11 月 1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3);2024 年 2 月8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公司各年度定期报告。
依据 2024 年 2 月 4 日作出(2021)甘民监 27 号民事裁定,省高院组织合议庭
对本案进行审理。再审过程中,5 月 9 日经省高院主持调解,涉案双方自愿达成
调解协议。
二、本次诉讼调解情况
1.调解机构名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调解机构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 1950 号
2.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继陈
3.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
负责人:吴梅林
4.破产管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无锡东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
管理人负责人:何向东
5.第三人:上海竑靓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中
6.民事调解书[(2024)甘民再 75 号]主要内容:
(1)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竑靓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权利义务承接人)支付 430 万元,结清双方之间上述判决项下的债权债务,原判决义务不再履行。
(2)支付方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
上海竑靓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 150 万元;在 2024 年 6 月 30 日之前支付 50 万
元;在 2024 年 9 月 30 日之前支付 80 万元;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支付 100
万元。以上共计 380 万元,期间不计算利息。
(3)剩余款项 50 万元,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生产的酒品抵顶,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邮付上海竑靓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竑靓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后向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收据。
(4)上海竑靓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一笔款项 150 万元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因本案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按照原判决判项由双方各自负担。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时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相关涉及金额已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和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结合调解书最终履行情况而确定,若和解协议得以顺利履行,已计提的预计负债转回,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推动履行本调解协议,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甘民再 75 号。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