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皇台酒业 公告编号:2021-037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厚丰”)的通知,上海厚丰股东新疆润信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润信通”)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终 604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此次诉讼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与新疆润信通、
上海厚丰、吉文娟、王永海金融借款纠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相关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4)。
新疆润信通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 04 民初 364 号)后,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新疆润信通在收到二审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费。收到法院再次寄发的二审诉讼费交款通知后,仍不予缴纳。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电话核实,新疆润信通明确表示不缴纳上诉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本案按新疆润信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终 604 号)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终 604 号)为终审裁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未接到新疆润信通及上海厚丰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通知。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前述判决为终审判决结果。本次诉讼事项为公司股东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 04 民初 364 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终 604 号)。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