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皇台酒业 公告编号:2021-014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相关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厚丰”)的通知,上海厚丰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 04 民初 364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洋。
被告一:新疆润信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润信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吉文娟。
被告二: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张宏兵;新疆润信通为上海厚丰股东,持股比例 99%。
被告三:吉文娟
被告四:王永海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事由:原告中融信托与被告新疆润信通、上海厚丰、吉文娟、王永海金融借款纠纷。
二、本次判决结果
1 、 新 疆 润 信 通 于 判 决 生 效 后 15 日 内 向 中融 信 托 偿 还 贷 款 本 金
155,212,888.57 元及罚息(自 2017 年 1 月 1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155,212,888.57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算);
2、新疆润信通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向中融信托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
263,995.09 元以及诉讼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律师费 10 万元;
3、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中融信托有权就吉文娟持有的新疆润信通
45.67%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4、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中融信托有权就王永海持有的新疆润信通 31%
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格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5、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中融信托有权就上海厚丰持有的公司 3,477
万股股票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格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6、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中融信托有权就吉文娟持有的公司 49 万股股
票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7、法院驳回中融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27,479 元,由原告中融信托负担 570,000 元(已交纳),由
被告新疆润信通、上海厚丰、吉文娟、王永海共同负担 1,357,479 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未接到上海厚丰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通知。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前述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最终需以终审判决结果为准。本次诉讼事项为公司股东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 04 民初 364 号)。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