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于
2002年5月30日在本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名,
代表股份95,508,7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2%,会议审议议题和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
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
之关联交易议案》。
同意4,491,22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表决此议案时,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实行了回避。
2、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与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经销之关联交
易议案》。
同意4,491,22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表决此议案时,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实行了回避。。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刘瑞华律师出席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审议提案程序和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30日
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
公司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皇台
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本所律师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贵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2年5月
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30日在武威市新建路55
号贵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谢晋文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定意见》、
《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9550.878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68.2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
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1、关于向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之关联交易议案;
2、关于本公司与北京皇台商贸公司产品经销事项之关联交易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没
有股东提交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表决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
布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刘瑞华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