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九芝堂 公告编号:2021-037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先生与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壹号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壹号发展基金”)签署了《股票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本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7,814,4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0%,转让给壹号发展基金。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9,202,854 股,占公司总股本 39.02%。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且股权过户相关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全部完成。
4、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股份转让概述
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先生的通知,为缓释控股股东股权质押风险,李振国先生与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壹号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于 2021 年 6 月 3 日签署了《股票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 47,814,483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0%,转让给壹号发展基金。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 8.46 元/股(《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本
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的 90%),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404,510,526.18 元,本次股份转让前后的转让各方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增减变动 变动后持股情况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李振国 339,202,854 39.02% -47,814,483 291,388,371 33.52%
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
壹号发展基金合伙企业 0 0 +47,814,483 47,814,483 5.50%
(有限合伙)
合计 339,202,854 39.02% 0 339,202,854 39.02%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
李振国,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 董事长。截至本公告日,李振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339,202,854 股,占公司总股 本 39.02%。
(1)李振国先生前次减持股份情况
李振国先生原持有公司367,982,85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2.33%。自2020
年 3 月 1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6 日期间,其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 28,780,0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31%,前述大宗交易减持后,李振国先生持有公 司股份 339,202,854 股,占公司总股本 39.02%,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价格(元/股) 减持股数(股) 减持比例
1 大宗交易 2020-03-10 8.81 8,700,000 1.00%
2 大宗交易 2020-03-12 8.28 700,000 0.08%
3 大宗交易 2020-06-16 9.00 2,760,000 0.32%
4 大宗交易 2020-07-14 10.29 3,400,000 0.39%
5 大宗交易 2020-09-03 10.19 11,220,000 1.29%
6 大宗交易 2020-12-16 8.00 2,000,000 0.23%
合计 - - - 28,780,000 3.31%
根据规定,李振国先生减持股份每减少 1%且未触及中国证监会规定需编制并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情形时已及时进行披露,详情请查阅公司
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2020 年 9 月 4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李振国先生本次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价格 减持股数(股) 减持比例
2021年6月3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
协议转让 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8.46 元/股 47,814,483 5.50%
李振国 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
户手续。
合 计 - - 47,814,483 5.50%
(3)李振国先生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339,202,854 39.02% 291,388,371 33.52%
李振国 其中:
有限售条件股份 254,402,140 29.26% 254,402,140 29.26%
无限售条件股份 84,800,714 9.75% 36,986,231 4.25%
2、受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壹号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21 年 4 月 16 日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2021 年 4 月 16 日至 2026 年 4 月 16 日
主要经营场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二路 1000 号 5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黑龙江交投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铁)
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人情况说明:受让方壹号发展基金由三名合伙人组成,分别为有限合伙人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纾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黑龙江交投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于担保和增信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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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转让方李振国先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 1,000 万元认购壹号发展基金份额。
有限合伙人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纾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结构如下:
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黑龙江交投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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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用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及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不是海关失信企业。
三、《股票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票转让协议》的甲方为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壹号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为李振国
1、甲方以自有/自筹资金依法受让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4,781.4483 万股流通股股票,占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 5.50%。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的 90%(简称“转让单价”),即 8.46 元/股。交易总价=甲乙双方实际依据本协议以协议转让方式交易的股票数量×转让单价。
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收到的价款中的 3.5 亿元应且仅能全部用于归还乙方与银河证券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而产生的负债本金。在股票转让取得交易所合规确认文件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办理交易过户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并取得过户登记确认书后,甲方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乙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的账户。乙方应收到的价款中的剩余价款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支付方式。
3、自标的股票过户至甲方证券账户之日(以下简称“交易完成日”)起至本协议期限(包含自动顺延)届满之日为交易期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日,甲方有权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自主择时择机卖出甲方所持全部可流通的标的股票。若甲方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卖出甲方所持有可流通的标的股票,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4、本次协议的有效期间为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协议期限届满日。协议期限届满日为交易完成日起算满 3 年(365 天/年)且乙方已履行完毕全部回购义务之日;若标的股票全部卖出,则最后一笔卖出日为本协议期限届满日。若协议期限届满日标的股票处于停牌阶段,则协议期限自动顺延至标的股票恢复交易后最后一笔标的股票卖出当日。
5、期满回购:交易完成日起满 3 年(365 天/年)之日(含)至交易完成日
起满 5 年(365 天/年)之日(含)的期间内(“回购期间”),甲方有权向乙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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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书面通知,要求其于回购期间回购届时甲方持有的剩余全部标的股票。若乙方在甲方要求其回购的通知送达的 5 个交易日内没有完成期满回购,则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期限内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自主择时择机卖出所持有可流通的标的股票。
6、提前回购: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协议约定的任一或多个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指定时间并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受让届时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股票。若乙方在甲方通知送达的 10 个交易日内没有完成提前回购,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期限内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自主择时择机卖出所持有可流通的标的股票。
7、甲方卖出所有标的股票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