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8 证券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11-50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锐科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2011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
锐科公司股权的议案》,根据公司整体战略的需要,集中优势资源,做大做强公司产
业, 公司拟以挂牌方式对外转让其持有武汉锐科光纤激光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锐科公司”)13.33%股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转让锐科公司 13.33%股权采取
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经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锐科公司以 2011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11,887.00 万元,公司持有锐科公司 13.33%
股权即 800 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评估值为 1584.54 万元,本次交易拟以高于评估值即
每元注册资本对应 8 元的价格作为挂牌底价对外转让。
公司独立董事吕卫平先生、杨海燕女士、骆晓鸣先生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本
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按照目前挂牌底价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将按照最终成交价履行持续披露义务。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需
要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备。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因本次交易采取公开挂牌转让方式,目前尚不确定交易对方,公司将根据进展
情况,及时披露交易对方情况。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所持有的锐科公司13.33%的股权。
名称:武汉锐科光纤激光器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7年4月6日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中科技园创新基地10栋
经营范围:大功率脉冲及连续光纤激光器、光学及光电子元器件的研究、开发、
生产、销售、维修服务、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
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现有股东情况:
闫大鹏 50%
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2%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3.33%
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6.67%
本次出售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涉及重大争议、诉
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情况。
2、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
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北分所出具的《武汉锐科光纤激光器技
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瑞岳华鄂审字[2011]第159号),截止2010年12月31日的主
要财务指标如下(单位:元):
项目 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6月30日
资产总额 78,964,187.78 90,553,041.05
负债总额 5,972,167.82 13,472,622.06
应收账款总额 9,625,984.98 14,431,020.95
所有者权益 72,992,019.96 77,080,418.99
营业收入 34,112,167.64 18,187,304.11
营业利润 7,137,310.55 3,057,676.95
净利润 6,663,259.33 2,598,088.6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055,373.80 363,700.93
附注:
1、2010 年财务数据已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北分所审计,2011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标的评估情况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锐科公司的股权经过了北京中同华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评估,并出具了中同华评报字(2011)
第 361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本次评估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在评估基准日(2011年3月31
日), 武汉锐科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1,887.00万元,比审计后账面净资产
增值4,066.59万元,增值率为52.00%。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同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4、公司本次出售锐科公司13.33%的股权已经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并获得其放弃优先购
买权的承诺。
5、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直接持有锐科公司股份,全资子公司武汉华工激光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锐科公司4.67%股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将在挂牌转让受让方确定后,与其签订并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目前,公司设定的主要受让条件为:
1、成交金额
本次交易按照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1年3月31日为基准日对锐科
公司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公司挂牌转让锐科公司13.33%股权的成交金额以
每元注册资本不低于8元的价格对外转让。
2、支付方式
现金支付
3、生效条件和时间
协议必须在经交易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五、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问题。出售股权所得款项将用于补
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华工科技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工科技的独立董事,已经
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出售锐科公司股权的议案》,现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以挂牌方式对外转让持有锐科公司13.33%的股权,交易定价公允、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
的规定。
七、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整体战略需求,进一步集中优势资源,做大做强公司产业。本次股权
转让预计将产生较大投资收益,本次股权转让取得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审计报告
4、评估报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