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7 证券简称:越秀资本 公告编号:2023-034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授予份额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授予份额的议案》,利益相关董事王恕慧、杨晓民、吴勇高回避本议案的审议与表决。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2023 年 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
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的议案》。公司聘请的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均发表相关意见。
(二)2023 年 1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 月 19 日,本次拟授予
的人员名单在公司内部张贴公示。截至公示期结束,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企业、个人针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资格等相关信息存在异议的反馈;2023 年 5 月 1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三)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股权激励计划获得广州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四)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
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九
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动、离职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励资格,需相应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额度,共需减少股票期权 128.26 万股。根据 202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
五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授予份额的议案》。本次调整
后,激励对象由 81 名调整为 76 名,股票期权数量由 5,016.60 万
股调整为 4,888.34 万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激励计划(草案)》的
人员名单和授予份额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授予份额进行调整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授予份额进行调整的事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余洪彬、何尔康。
3、结论性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及相关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五、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