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 中绒 公告编号:2019-121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上午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会议
表决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于
2019 年 7 月 9 日裁定受理债权人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宁夏
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中银绒业清算组担任中银绒业管理人。(详见中银绒业
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发布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
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9)。
中银绒业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 2019年 11月 13日上午通
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召开,会议完成了既定议程,并表决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现将会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议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本次会议议程包括:1、管理人作重整期间阶段性工作报告;2、管理人作债权补充申报及审查情况的说明;3、债权人会议核查《中银绒业债权表(二)》;4、管理人作《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5、法院临时确定表决权额;6、债权人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仅一项表决事项,由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计 7家。其中 6 家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总人数的 85.71%,已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该 6 家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合计 4,598,447,822.50 元,占全部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97.46%,已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职工债权未受到《重整计划(草案)》的调整或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债权组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3、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税款债权人共计 3 家。其中3 家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总人数的 100%,已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该 3 家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合计 181,870,047.11 元,占全部税款债权总额的 100%,已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计 108 家。其
中 106 家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总人数的 98.15%,已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该 106 家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合计 3,089,007,124.32 元,占全部普通债权总额的 98.36%,已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三、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于 2019 年11 月 13 日依法向银川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四、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的裁定批准,则存在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第 14.4.1 条第(二十三)款的规定,
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的公告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