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1-41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上海建科大厦第 21 层房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交易基本情况
本公司拟与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就出售上海建科大厦第
21层房产事宜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1年5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
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出售上海建科大厦第21层房产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
交易发表了同意实施交易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无需股东大会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是为城市建设、管理、
运营提供技术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创建于 1958 年,2001 年转制为企业,注册于
2002 年 5 月,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实际出资人:上海市国资
委;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1006916;经营范围:科研、设计,“八技”服务,
检测,质监,监理及项目委托管理等;注册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 75 号;注册
资本:1 亿元;法定代表人:张燕平。该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截至 2010 年 12 月,该公司总资产 61611 万元;总负债 38877 万元;净资产
22733 万元;净利润 1597 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上海建科大厦坐落在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75号,是钢混结构的商务写字
楼,本次交易标的是建科大厦第21层,本公司拥有其100%权属,建筑面积107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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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外加地下车位2个)。
该处房产初始为公司关联人马生明、吕建军所有,本公司租赁其用于上海分
公司办公使用,为减少关联交易,2009年4月24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马生明、吕建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总计22,733,390
元(房屋价款22,133,390元;车位60万元)的总价款购买了该房产,继续用于上
海分公司办公使用,其中房屋的交易价为每平方米20,680元。
2、该项资产的价值
经交易双方委托的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截至2011年4月
25日,该项房产标的评估总价为31,303,122.00元,其中:房屋单价28,687元/平
方米,评估总价30,703,122.00元,地下车位合计60万元。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卖方(甲方):本公司
买方(乙方):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2、交易标的
甲方依法取得的位于宛平南路75号(部位:2101)的房地产,产权证号:沪
房地徐字(2009)第028947号,房屋类型:办公楼;结构:钢混;建筑面积:1070.28
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 119.18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
国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
3、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参照双方委托的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的评估价格,并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同
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1,438,120.00 元,(大写):叁仟壹佰肆拾叁万
捌仟壹佰贰拾元整。
4、价款支付
双方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定金;在办理
完成产权转让过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剩余的全部合同款项,届时定金
自动转为合同款。
5、资产交割
甲方于 2011年5月10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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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通知之日起的5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房屋交
接书,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
日期以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登记处准予该房地产转移登记之日为准。
6、税费承担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7、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
的0.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8、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9、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公司此前在江苏平湖成立了平湖分公司,目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
上海分公司办公地址已搬至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 231 弄 3 号楼 3F,此
次交易是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整合资源而发生的。本次资产处臵预计使公司 2011
年营业外收入增加 830 万元左右,资产及所有者权益同时增加 700 万元左右。
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无需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不涉及人
员安臵和人事变动,交易完成后也不会产生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交易对方为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为上海市
国资委,依据交易对方目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交易对
方具备支付房产转让款的能力,该等款项无收回的或有风险。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的规
定,上述交易已征得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核查交易合同和评估价格后认
为:
1、以上交易是公司为节约费用,降低营运成本,整合现有资源而做出的,
合同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是交易双方在参照专业中介机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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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格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的,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独立董事将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以及经董事签字的表决票;
2、独立董事意见;
3、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4、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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