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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塑股份:与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框架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0-04-10

股票简称:佛塑股份 股票代码:000973 公告编号:2010-012
    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委托管理框架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概述:本公司与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投资”)
    于2010年4月9日签订了《委托管理框架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公司将
    委托珠江投资负责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9号、11号地块及汾江北路82号地块上
    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管理、营销策划等工作。
    2、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签订双方盖章后生效。
    3、合同的履行期限:本协议生效日至合同双方约定时间。
    4、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该合同的履行客观上存在房地产市场
    变化风险、开发周期不确定性风险、实施计划不能如期完成等风险,本合同的履
    行对本公司2010年全年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本合同由本公司与珠江投资签订。珠江投资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与本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也没有发生过购销关系。
    2、珠江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住所:广州市萝岗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1号主楼709房
    法定代表人:朱克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三十二亿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项目投资及其投资业务咨询,信息服务,投资项目策划及组织
    有关学术活动。销售;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百货,日用杂货。房地产开发。
    3、珠江投资是一家以房地产及相关业务为主业的企业集团,总资产超过200
    亿元,住宅、商业面积的累计销售面积超过300万平方米,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2
    格和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项目情况
    1、轻工三路地块: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9 号、11 号,其中:
    轻工三路9 号原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29042.6 平方米,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
    为出让;轻工三路11 号原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35506 平方米,用途为工业,使
    用权类型为出让。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52319.51 平方米。
    该宗地现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金融、办公用地,规划净用地面积
    为57882.8 平方米,容积率不高于2.5,计容建筑面积144707 平方米。
    2、汾江北路地块: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82 号,该地块原产权证记载
    的面积为53407 平方米,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
    积为68184.66 平方米。
    该宗地现规划用途为商业金融办公用地,兼容居住用地,规划净用地面积为
    45818 平方米,容积率不高于3.5,计容建筑面积160363 平方米。
    上述两宗地块以下合称“本地块”,本地块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简称“本项
    目”。本地块的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基本情况,以变更土地用途后换发的国
    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所记载的内容为准。
    (二)委托管理模式
    1、公司通过设立两个项目公司(该等项目公司在合同中合称“项目公司”,
    其股东均应为本公司一个法人股东)分别对轻工三路地块、汾江北路地块进行开
    发,并根据本合同确定的原则分别委托珠江投资(或其指定公司,下同)对本项
    目实施管理。
    2、项目公司开发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以项目公司名义融资。
    (三)主要实施步骤
    双方同意按如下安排实施本项目:
    1、在本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办妥之日起60 天内,本公司以现金及本地块出资
    设立项目公司并办妥两块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2、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30 天内,本公司和项目公司就本地块涉及的职工安
    置补偿、租赁合同解除补偿、地块上建筑物拆除、场地平整及工厂设备异地搬迁3
    补偿、停产损失等一切与本地块有关的动拆迁事宜签订拆迁补偿合同(以下简称
    “《补偿合同》”)。
    3、项目公司成立后,应与珠江投资签署如下协议:
    (1)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15 天内,项目公司应与珠江投资签订委托管理
    合同(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项目公司委托珠江投资按本合同及
    《委托管理合同》约定进行本项目的开发、报建、施工建设、日常运营及成本控
    制等管理事务。委托管理酬金为项目公司当年投资总额的5%,但本项目竣工验
    收前的实际提取比例暂按不超过3%提取(且2010 年度暂不提取),尚未提取的
    2%差额部分珠江投资可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并提取。珠江投资收取上述委托管
    理酬金的时间为每年的12 月31 日前。
    (2)项目公司成立后,应适时就本项目与乙方签订关于由项目公司委托乙
    方负责该项目整体营销定位、销售策划等事宜的合同。合作方式和报酬等事项按
    该合同的约定执行。
    (3)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15 天内,项目公司应与珠江投资签订《品牌使
    用合同》,约定由珠江投资按照本合同约定将“珠江地产”品牌授权项目公司使
    用,使用期限至本项目完成所有房产销售之日止。品牌使用费由珠江投资逐年向
    项目公司收取,费用为每年1000 万元,收取时间为每年的12 月31 日前。
    (四)履约保证金和动拆迁补偿款
    1、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后,珠江投资向公司支付3.6 亿元合同履约保
    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为珠江投资就本合同及子合同中所约定之一切合作事项向公
    司提供履约担保。
    2、动拆迁补偿费:(1)在本地块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项目公司名下之日
    起5 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向公司支付1 亿元补偿款。(2)其余补偿款由项目
    公司在本地块土地使用权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之日起6 个月内付清给公司。
    (五)违约责任
    1、除另有约定外,因一方过错导致迟延履行本合同的,每迟延一天按合同
    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向另一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90 天以上且导致合同
    根本不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如下约定执行:
    (1)公司根据上述约定解除合同的,可没收珠江投资已付的履约保证金。4
    (2)珠江投资根据上述约定解除合同的,公司应双倍返还已收的履约保证
    金。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不能按约定期限履行本合同或根本不能履行
    本合同的,另一方的履约时间相应顺延或本合同终止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
    任,有关善后事宜由双方届时依法协商处理。
    3、非因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的,任一方均可解除
    本合同,合同解除的,有关善后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4、一方的其它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公司和珠江投资应分别对其关联方在本合同及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
    (六)签订时间与生效条件:合同于2010 年4 月9 日在广州签订,本合同
    经双方盖章即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委托管理项目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使公司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取得
    较好的收益。本合同的签订对公司2010年度的经营业绩预计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上述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对本公司独立性不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因履行该
    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3、上述合同涉及的公司投资设立项目公司事项需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必要的审议流程。公司将及时披露合同履行及相关事项进展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珠江投资签订的《委托管理框架合同》。
    特此公告
    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