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 高升 公告编号:2022-36 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人之一
3、涉案的金额:约 3,262.40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一审判决公司无责。因本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书送达、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案件对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升控股”)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粤 0391 民初 4280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与深圳市民信惠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国信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信惠保理”)、北京世宇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宇天地”)所涉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民信惠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国信保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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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驰瑞德”)、高升控股、世宇天地、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鼎实业”)、韦振宇、辛维雅、韦俊康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11 月 17 日,世宇天地与民信惠保理签署《国内保理合同》,由民
信惠保理受让世宇天地持有的宇驰瑞德开具的4,000万元人民币商业票据的全部票据权利。公司时任董事长韦振宇、李耀违规使用公章,在未经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批的前提下,以公司名义于 2017 年 11 月 19 日向民信惠保理出具了《商
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并于 2018 年 5 月与民信惠保理、世宇天地、宇驰瑞德、蓝鼎实业以及韦俊康、韦振宇等共同签署了《债权确认协议》,确认公司作为担保方为上述商业汇票的支付向民信惠保理提供担保。
上述内容公司已于 2018 年 9 月 29 日、2018 年 11 月 23 日、2019 年 3 月 27
日、2019 年 7 月 23 日、2019 年 8 月 2 日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99)、《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23)、《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6)、《关于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75)、《关于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87)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粤 0391 民初 4280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民事判决书》,公司向民信惠保理提供的案涉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系时任董事长的越权行为,对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民信惠保理未证明其对公司的案涉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因此,对于民信惠保理要求公司就世宇天地不能清偿的案涉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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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民信惠保理、被告世宇天地、高升控股、宇驰瑞德、蓝鼎实业、韦振宇、辛维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韦俊康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因本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书送达、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案件对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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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