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 高升 公告编号:2021-48 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升控股”)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出具的(2021)京民终 26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 年 6 月,公司第二大股东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蓝鼎实业”)向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盈”)借款,中泰创盈委托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玉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白玉支行”)向蓝鼎实业放款,三方签署了《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肆亿伍仟万元整(¥ 45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为 15%,借款期限为 6
个月(自 2017 年 6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3 日)。
公司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韦振宇违规使用公章,向上海银行白玉支行、中泰创盈出具《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对蓝鼎实业的该笔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其关联方太平洋光缆数据通讯有限公司也为蓝鼎实业该笔借款提供了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中泰创盈以保证合同纠纷向北京四中院提起诉讼,诉公司及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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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光缆数据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方为蓝鼎实业偿还中泰创盈借款余额人民币 1315.26 万元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 1315.26 万元为
基数,自 2018 年 1 月 3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
根据北京四中院一审出具的(2020)京 04 民初 7 号《民事判决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仅加盖公司公章的《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无效。对中泰创盈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北京四中院不予支持。
中泰创盈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 2021年 2 月 20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 月 26 日、2019 年 3 月 27 日、2020 年 1 月
14 日、2020 年 9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大股东股
份被冻结及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号)、《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6号)、《关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2020-06 号)、《关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80 号)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二审判决结果
根据北京高院出具的(2021)京民终 26 号《民事判决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时任董事长韦振宇的代表行为无效,加盖公司公章的《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对公司无效。故中泰创盈对公司应承担相关责任的上诉意见,北京高院不予支持。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北京高院的上述《民事判决书》,公司对中泰创盈案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相关诉讼费用。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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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正常经营未产生重大影响。该案件公司已计提的预计负债 536 万元将在 2021 年度冲回,本次预计对公司 2021 年度净利润产生盈利影响536 万元。
四、其他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信息均以本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