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0 证券简称:中科三环 公告编号:2022-033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03 号)核准,公司
获准向原股东配售 159,780,000 股新股。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完成向原股东配
售股份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525,773 股,发行价格为 4.5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77,365,978.5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1,577,624.56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65,788,353.9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对公司本次配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2)第 110C000099 号《北京中科三环
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近日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公司全资下属公司宁波科宁达和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科宁达和丰”)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公司全资下属公司宁波科宁达鑫丰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科宁达鑫丰”)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
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募集资金额 用途/项目名称
广发银行北京宣武 9550880043417100582 435,406.67 宁波科宁达基地新
门支行 建及技改项目
民生银行北京中关 634033367 9,740,242.32 赣州基地新建项目
村支行
宁波科宁达工业有
94110078801100003397 4,753,976.00 限公司高性能稀土
永磁材料扩产改造
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宁波科宁达日丰磁
宁波开发区支行 94110078801300003396 2,130,000.00 材有限公司磁性材
料电镀园区项目
宁波科宁达鑫丰精
94110078801500003395 73,655,800.00 密制造有限公司磁
性材料机加工项目
宁波科宁达和丰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4701014300416013 79,293,200.00 材料有限公司高性
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能稀土永磁材料扩
产改造项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年产 5,000 吨高性能
公司赣州分行 366899991011000101642 99,002,475.00 烧结钕铁硼磁体建
设项目(一期)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 1”)、宁波科宁达和丰或宁波科宁达鑫丰(简称“甲方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简称“丙方”)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 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 2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 2 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2 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卢峥、王培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2 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 1、甲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但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