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8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70,000 股
本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人民币 4.30
元/股调整为人民币 4.10 元/股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70,000 股的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3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发布了《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安泰科技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4、2023 年 3 月 8 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安泰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议案》,并于 3 月 9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3 年 2 月 27 日至 2023 年 3 月 8 日,公
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
5、2023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3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八届
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 年 5 月 4 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登记工作,实际参与认购的激励对象为 222 人,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2,330.00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3 年 5 月 5 日。
8、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第八届
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3 年 11 月 7 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
予登记工作,实际参与认购的激励对象为 18 人,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148.00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 8 日。
10、2024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第八届
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达成的议案》。
11、2024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第二节“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规定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对象因集团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解除限售,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1 名激励对象因病身故(死亡),公司董
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0,000 股,回购价格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该事项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2、回购价格和定价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第二节“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实施了每 10 股派 1.20 元的 2022 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实施了每 10 股派 0.80 元的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公司应对前述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方法为: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调整前的每股回购价格(即授
予价格 4.30 元/股)-2023 年度每股派息额(0.12 元/股)-2024 年度每股派息额(0.08
元/股)=4.10 元/股。
本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4.10 元/股,同时需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回购资金总额及来源
根据以上回购股份数量和价格测算,拟回购资金总额为 28.84 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由 1,050,788,097 股调整为
1,050,718,097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项目
股份数量 比例 减(+,-) 股份数量 比例
一、限售条件
流通股 24,787,751 2.36% -70,000 24,717,751 2.35%
高管锁定 7,751 0.00% 0.00 7,751 0.00%
限制性股票
24,780,000 2.36% -70,000 24,710,000 2.35%
激励限售股
二、无限售条
1,026,000,346 97.64% 0.00 1,026,000,346 97.65%
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 1,050,788,097 100.00% -70,000 1,050,718,097 100.00%
注:“本次变动后”的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回购数量、回购价格无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认为:
1、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和数量、回购价格和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 《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