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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9

安泰科技: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2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含义如下:

  安泰科技、公司、本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非晶科技:安泰非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2022 年 9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 689 号],法院裁定同意公司撤回起诉,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背景情况

  2017 年 8 月 17 日,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安泰南瑞非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现
已更名为“安泰非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就侵害发明专利权对兆晶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威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起
诉讼。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立案,并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下达民事裁定书,根据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重
大诉讼公告》(2018-009)。

  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民初 8 号。公司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次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及采纳的证据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公司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泰非晶科技专利侵权诉讼案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5)。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泰非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 76 号 62 幢二层 212 房间

  法定代表人:毕林生,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一):兆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新兴产业集群区新兴大道 88 号

  法定代表人:杜立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常州威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工业园长虹路南

  法定代表人:伍文贤,公司执行董事。

  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初 8 号民事判决书后,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初 8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2、判令兆晶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部的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

    三、裁决情况

  安泰非晶科技于2022年5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泰非晶科技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安泰非晶科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二审案件受理费 582787 元,减半收取 291393.5 元,由上诉人安泰非晶
科技负担。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公司对案件综合研判,决定撤回本次上诉。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22)最高法知民终 689 号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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