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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终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7

安泰科技: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终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9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终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含义如下:

    安泰科技、公司、本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环境:安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 44.6%股份)
    宁波化工院: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安泰环境持有 99.98%股份)
    华鲁恒升: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厚承: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金象赛瑞: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烨晶科技: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

    一、本诉讼案件的背景

    2017 年 3 月,宁波化工院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
(案号(2016)粤 73 民初 2552-2553 号),要求宁波化工院等四名被告方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出庭应诉与金象赛瑞、烨晶科技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相关内
容可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
    2020 年 10 月 12 日,宁波化工院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来的对第
ZL201010216437.0 号发明专利 2553 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民事判决书》[(2016)粤 93 民初 2553 号],驳回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相关内容可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化工院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告》(公告编号:2020-049)。

    2022 年 3 月 31 日,宁波化工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 63 号],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裁定。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一: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林

    上诉人二: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朝慧

    被上诉人一: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怀春

    被上诉人二: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旭中

    被上诉人三: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后国

    被上诉人四:尹明大

    2、诉讼内容

    上诉人金象赛瑞、烨晶科技因与被上诉人华鲁恒升、宁波设计院、宁波厚承、
尹明大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作
出的(2016)粤 73 民初 2553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诉讼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1)华鲁恒升、宁波设计院、宁波厚承、尹明大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 ZL201010216437.0 名称为“组合式换热器及流化床反应器”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组合式换热器及其使用该换热器的流化床反应器,销毁现存的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组合式换热器及其使用该换热器的流化床反应器;(2)华鲁恒升、宁波设计院、宁波厚承、尹明大共同向四川金象、北京烨
晶支付侵权赔偿金 1500 万元以及四川金象、北京烨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2.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华鲁恒升、宁波设计院、宁波厚承、尹明大共同承担。

    三、终审判决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 63 号]的裁决结
果,经审理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金象赛瑞、烨晶科技据以主
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1-3、4(第 1 项)、5-8、9(第 2 项)、10-13 均已被国家
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 73 民初 2553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 111800 元,退还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
晶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11800 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案件之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的裁决情况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 63 号]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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