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科技、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下述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安泰科技总经理、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的事项意见;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及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2)经审核,毕林生先生、喻晓军先生、王铁军先生、陈哲先生、王劲东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应岗位,未发现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陈哲先生已取得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毕林生先生担任总经理、喻晓军先生担任副总经理、王铁军先生、陈哲先生担任副总经理、陈哲先生兼任董事会秘书、王劲东先生担任总法律顾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兆年: 周利国: 杨松令: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