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立场判断,认真审核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文件,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及表决程序,鉴于本次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按计划分步实施,期间存在部分募集资金闲置的情形,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 张 宇 李瑞东 石水平
2021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