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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9

长源电力: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21-132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批复
《关于核准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68 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2 亿元。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相关开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
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8)。

    2021 年 12 月 28 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
资报告》,截至2021年12月24日,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1,199,999,998.2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1,320,754.71 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88,679,243.50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武昌支行        2053105016000172


    截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已与相关开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签署了《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丁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53105016000172。截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1,188,679,243.5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避免疑义,乙方在此向甲、丙、丁三方申明:本协议项下专户资金的使用、调度及划付的权利均由甲方享有,因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仅限于按照本协议之全部约定对专户及其资金进行相关操作,并不承担专户及其中资金的实质监管,甲方、丙方、丁方三方对此表示知晓并同意。

    (三)丙、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丁方指定的主办人朱孝新、张新杨、武石峰、崔伟、熊宇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甲方对此表示无条件接受及同意。

    上述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的对账单,并抄送丙、丁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实行无印鉴管理,在需办理资金划拨时,乙方根据甲方指定的被授权人出具的有效划款指令划拨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划款指令中载明的划款用途应符合约定的资金用途。

    (七)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1. 被授权人的指定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指定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名单,注明其相应权限,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的样本。《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应由甲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将通知原件送交乙方;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2. 被授权人的变更

    (1)甲方若变更授权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发送人员、联系方式、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应当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变更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甲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甲方对授权通知的变更应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的形式发送给乙方,同时甲方有义务电话通知乙方。甲方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变更自乙方电话确认后开始生效,在乙方对授权通知内容变更电话确认之前,原指令发送人员及其签字样本以及原预留印鉴继续有效。甲方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如正本与传真不同,以乙方收到的传真或扫描件为准,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因发生授权变更而未及时依照本款约定向乙方进行通知的,乙方以未变更前指令发送人员签署的划款指令行使资金划拨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

    (1)募集资金监管业务划款指令是甲方完成资金募集后,需办理资金划拨时,向乙方发出的资金划拨指令。甲方发给乙方的划款指令应写明划款事由、支付日期、指令日期、金额、账户信息等加盖授权通知中的预留印鉴并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

    (2)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甲方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的方式向乙方发送。甲方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乙方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发送划款指令的电子邮箱为:12044157@chnenergy.com.cn;乙方接收
划 款 指 令 的 邮 箱 为 : zhe04.zhang@cbhb.com.cn 、 wj.you@cbhb.com.cn 、
sha01.li@cbhb.com.cn。对于甲方非通过上述路径发送的划款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或者乙方修改上述指令传输路径,则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新的传输路径自对方确认收到之日起生效。因甲方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划款指令电话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拨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根据授权通知,对划款指令的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表面一致性审核无误后方可执行划款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划款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甲方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为乙方留出执行划款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甲方发送有效划款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15:00。如甲方要求资金于当天
某一时点划出,则划款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甲方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乙方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划款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为免疑义,双方确认:考虑到业务时效性要求,为提高工作效率,参照行业惯例,划款指令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出,则正本由甲方保管且甲方有义务随时基于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指令原件,乙方保管指令传真件或电子扫描件。甲方有义务保证划款指令正本与传真件或者电子扫描件一致,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或电子扫描件为准,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募集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甲方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乙方发出的划款指令,乙方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甲方,因为乙方不执行该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若修改或要求停止执行已经发送的划款指令应先与乙方电话联系,若乙方还未执行,甲方应重新发送修改指令或在原划款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字样,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乙方收到修改或停止执行的指令后,将按新划款指令执行;若乙方己执行原划款指令,则应与甲方电话说明,因乙方执行原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 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的责任

    (1)乙方按甲方的划款指令执行的,不承担由执行该指令引起的任何责任,因该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所导致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对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正确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或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而使本保管财产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乙方不得在划款指令确定的授权范围外从事保管财产划转活动,如乙方超越划款指令确定的授权范围对保管资金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监管资金在被乙方保管期间,如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乙方无法协助完成划款,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反洗钱条款

    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九)本协议项下“监管账户”服务费支付方式如下:甲方在募集资金转入
监管账户后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募集资金金额的 0.01‰将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中。乙方指定收取“监管账户”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为:账户名称基
金 外 包 服 务 收 入 , 开 户行 :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分 行 , 账 号
0270180001511070000173。

    (十)甲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十一)丙方、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二)乙方连续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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