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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二版)

公告日期:2021-12-17

长源电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二版) PDF查看PDF原文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境内上市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办法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指导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
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自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交易所备案并予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交所在其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
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
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
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五)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
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
代表及其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
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五条  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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