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4-009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2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9,281,818股,每股发行价格 11.38 元/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674,627,088.84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422,703.62 元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670,204,385.22 元,已由招商证券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划至公
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3 年 10 月 8 日出具了《宁夏东方钽业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截至 2023 年 9 月 27 日止募集资金
验资报告》(XYZH/2023YCAA1B0129)。
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额
钽铌火法冶金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1 (以下简称“火法冶金项目”) 35,737.88 30,495.71
钽铌板带制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以
2 下简称“制品项目”) 17,610.94 12,022.83
年产 100 只铌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
3 目(以下简称“铌超导腔项目”) 5,010.65 4,705.36
4 补充流动资金 20,238.81 20,238.81
合计 78,598.28 67,462.71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子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
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 2023 年 10 月 30 日,公司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 10,574.87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报告》(大华核字[2024]000247 号)。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本次募集资金拟置换金额为 10,574.87 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已预先投入资金(万 拟置换资金(万元)
元)
1 火法冶金项目 4,549.38 4,549.38
2 制品项目 5,468.78 5,468.78
3 铌超导腔项目 556.71 556.71
合计 10,574.87 10,574.87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筹资金投入情况进行了鉴证。本次拟置换金额的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有关的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 442.27 万元,截至
2023 年 10 月 30 日,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 68.21 万元(不含增
值税),本次募集资金拟置换金额为 68.21 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费用明细 不含增值税金额 自筹资金支付金额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承销费用 318.22 - -
律师费用 64.62 36.32 36.32
审计及验资费用 32.55 27.36 27.36
咨询及资料费用 4.53 4.53 4.53
股份登记费 5.59 - -
印花税 16.76 - -
合 计 442.27 68.21 68.21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情况
根据《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先期投入作如下安排: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说明书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2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 10,643.08 万元,其中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10,574.87 万元,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 68.21 万元。本次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2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 10,643.08 万元,其中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10,574.87 万元,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 68.21 万元。本次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报告》(大华核字[2024]000247 号),并认为:“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
映了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截止 2023 年 10 月 30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报告,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置换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并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