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21)第 365 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宁夏兴业律师事
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刘宁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召
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拟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同步实施员工激励的议案。
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 2021 年 10 月 26 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8 层、11 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 第 1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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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八届十
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
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滨先生主持,会
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
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21 年 11 月 8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
股份数 201,916,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 3 人,代表股份数 6,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0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
2 、 公 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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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
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4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201,923,
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05%。
经核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票的 99.999%以上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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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师 刘庆国
刘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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