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 东......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5
第五章 党 委 ......19
第六章 董 事 会 ......20
第一节 董 事......20
第二节 董 事 会......22
第三节 独立董事 ......27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31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2
第八章 监 事 会 ......34
第一节 监 事......34
第二节 监 事 会......35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9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0
第一节 通 知......40
第二节 公 告......41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2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4
第十三章 涉及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44
第十四章 附 则 ......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经国经贸企改[1999]326 号文批准,并于 1999 年 4 月 30 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 6400001201627。
第三条 公司于 1999 年 11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500 万股,并于 2000 年 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东方钽业
英文全称:Ningxia Orient Tantalum IndustryCo.,Ltd
英文简称:OTIC.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邮编:753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0,832,644 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
可以做出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如做出上述决议,应该就此做出修改公司章程相关事项的决议,并可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变更事宜、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
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它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公司采用国际先进和国内领先的工艺技术和管理方法,生产和销售适销对路的产品,为进一步发展中国钽铌工业,为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为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喷涂加工、表面功能材料销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特种设备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增材制造;3D 打印基础材料销售;3D 打印服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销售代理;货物进出口;检验检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最终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管局核准备案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开发交流中
心、青铜峡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原青铜峡铝厂)、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以及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主发起人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将其从事钽、铌及铍合金等生产的八个分厂和三个研究室,一个分析检测中心的经营性资产和宁夏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 100%股权投
入本公司。2006 年 3 月 8 日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自 2006 年 3 月 16
日起,公司发起人股份性质由发起人法人股变更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 440,832,644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拟定后报董事会确定;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该董事依法或依法理无需承担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